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 直流工具

二审定音!国际头号电锯品牌“STIHL”商标维权取胜

来源:leyu体育官方APP下载 作者:leyu体育官网入口 发表时间:2023-07-15 14:21:22

  江苏启东斯蒂尔某公司(下称“启东某公司”)因进口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下称“安德烈公司”)已在国内停售的MS250型油锯被后者诉至法院,恳求当即中止运用含有“斯蒂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补偿经济丢失算计200万余元。

  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危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保持一审的终审判定,被告因危害原告商标权,被判当即中止运用带有“斯蒂尔”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涵行政机关处理企业名称改变手续,一起补偿原告经济丢失及为阻止侵权行为开销的合理费用算计40万元。

  安德烈公司的创始人安德雷阿斯·斯蒂尔于1926年发明晰国际上第一台电锯并开端出产。公司注册了“STIHL”“斯蒂尔”等电锯系列商标,通过多年运营及宣扬,该系列商标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020年7月,安德烈公司发现启东某公司批发了数量不等的“STIHL”MS250型油锯。公司经现场判定,以为上述产品与正品在工艺、细节上有不同,而且机器上边的序列号也与正品标识不符,判定为冒充产品。随后,安德烈公司一纸诉状以启东某公司涉嫌危害“STIHL”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告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当即中止运用含有“斯蒂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补偿经济丢失算计20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该产品系原告出产的正品,一起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进口货品报关单,载明该公司向越南某公司进口了多个类型的STIHL牌油锯,其间MS250型油锯240台。一起还辩称,原告在我国长期运用和宣扬推行的商标为“STIHL”而非中文“斯蒂尔”,被告并没有在产品上杰出运用“斯蒂尔”商标,不会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抗辩称,其国外授权经销商并未向越南某公司供给过相关产品,即使被告进口的产品确系原告出产,但被告对产品进行了拆开,磨除了汽缸等处的序列号后从头拼装,上述行为侵略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一起,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一份《关于我国商场斯蒂尔油锯MS250的状况阐明》,载明其出产的MS250油锯因不能满意我国有关排放规范,自2016年开端已中止在我国商场出售。

  南通中院经审理以为,平行进口是否危害商标专用权,应以是否危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或商标功用为判别规范,而商标功用,又大体可分为指示来历、质量保证和广告宣扬三项。本案中,因MS250油锯不符合我国有关排放规范,该产品已不在国内出售,原告在国内出售的其他类型油锯,其排放规范均高于MS250型。原告履行我国排放规范,并以此对产质量量进行操控,该行为并非人为区分商场,应予鼓舞。被告进口、出售MS250油锯,阻碍原告履行我国排放规范,损坏了原告操控产质量量的权力,且油锯机身及包装上的产地标识被撕毁、汽缸等处的序列号被磨除,亦或许导致顾客对产品的实在来历发生疑问。故该行为导致原告商标的指示来历、质量保证功用受损,商标权人的利益亦遭到危害,危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以为,运营者在出产运营活动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信的准则,恪守法令和商业道德,不得施行足以引人误以为是别人产品或许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络的混杂行为。被告将“斯蒂尔”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运用,运营“STIHL”牌油锯等产品,具有显着的搭便车、攀交“斯蒂尔”商标的成心,该行为足以引人误以为该公司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络,形成商场的混杂,故应确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补偿数额,原告建议被告侵权歹意显着,恳求适用惩罚性补偿,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丢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法院依法定补偿方法确认补偿数额,并考虑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的商场知名度及被告片面差错等要素,酌情确认补偿数额为40万元。

  平行进口,是指在国外出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产品未经商标权人的答应而输入本国,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合法制作并合法运用商标的产品,即正品。

  “商标的最底子价值在于辨认功用,维护商标不是为了维护标识自身,而是为了维护商标标识在产品流通或商业活动中所发挥的功用。”该案一审合议庭审判长顾华说,在平行进口的语境下,尽管或许影响国内经销商的运营,并损坏商标权人对国内外商场的区分,但在确认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回归商规范则的根源,以是否危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或商标功用作为判别规范,而非考量其是否损坏了商标权人树立的国内外商场秩序。假如平行进口没有危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商标的功用,依据商标权力竭尽准则,商标权人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售出后别人再行出售的,无需得到商标权人的答应,则该行为并不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反之则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商标权人因其MS250油锯不符合我国有关排放规范,已在国内停售,顾客在购买到不符合我国排放规范的MS250油锯后,或许对产品发生负面点评,一起被告对涉案产品进行了部分拆开并磨除了汽缸等处的序列号后从头拼装,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亦会遭到必定的丢失。据此,应确认被告公司的行为危害了原告商标的质量保证功用及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本文为汹涌号作者或组织在汹涌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组织观念,不代表汹涌新闻的观念或态度,汹涌新闻仅供给信息发布渠道。请求汹涌号请用电脑拜访。

产品细节

  江苏启东斯蒂尔某公司(下称“启东某公司”)因进口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下称“安德烈公司”)已在国内停售的MS250型油锯被后者诉至法院,恳求当即中止运用含有“斯蒂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补偿经济丢失算计200万余元。

  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危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保持一审的终审判定,被告因危害原告商标权,被判当即中止运用带有“斯蒂尔”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涵行政机关处理企业名称改变手续,一起补偿原告经济丢失及为阻止侵权行为开销的合理费用算计40万元。

  安德烈公司的创始人安德雷阿斯·斯蒂尔于1926年发明晰国际上第一台电锯并开端出产。公司注册了“STIHL”“斯蒂尔”等电锯系列商标,通过多年运营及宣扬,该系列商标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020年7月,安德烈公司发现启东某公司批发了数量不等的“STIHL”MS250型油锯。公司经现场判定,以为上述产品与正品在工艺、细节上有不同,而且机器上边的序列号也与正品标识不符,判定为冒充产品。随后,安德烈公司一纸诉状以启东某公司涉嫌危害“STIHL”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告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当即中止运用含有“斯蒂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补偿经济丢失算计20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该产品系原告出产的正品,一起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进口货品报关单,载明该公司向越南某公司进口了多个类型的STIHL牌油锯,其间MS250型油锯240台。一起还辩称,原告在我国长期运用和宣扬推行的商标为“STIHL”而非中文“斯蒂尔”,被告并没有在产品上杰出运用“斯蒂尔”商标,不会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抗辩称,其国外授权经销商并未向越南某公司供给过相关产品,即使被告进口的产品确系原告出产,但被告对产品进行了拆开,磨除了汽缸等处的序列号后从头拼装,上述行为侵略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一起,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一份《关于我国商场斯蒂尔油锯MS250的状况阐明》,载明其出产的MS250油锯因不能满意我国有关排放规范,自2016年开端已中止在我国商场出售。

  南通中院经审理以为,平行进口是否危害商标专用权,应以是否危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或商标功用为判别规范,而商标功用,又大体可分为指示来历、质量保证和广告宣扬三项。本案中,因MS250油锯不符合我国有关排放规范,该产品已不在国内出售,原告在国内出售的其他类型油锯,其排放规范均高于MS250型。原告履行我国排放规范,并以此对产质量量进行操控,该行为并非人为区分商场,应予鼓舞。被告进口、出售MS250油锯,阻碍原告履行我国排放规范,损坏了原告操控产质量量的权力,且油锯机身及包装上的产地标识被撕毁、汽缸等处的序列号被磨除,亦或许导致顾客对产品的实在来历发生疑问。故该行为导致原告商标的指示来历、质量保证功用受损,商标权人的利益亦遭到危害,危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以为,运营者在出产运营活动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信的准则,恪守法令和商业道德,不得施行足以引人误以为是别人产品或许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络的混杂行为。被告将“斯蒂尔”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运用,运营“STIHL”牌油锯等产品,具有显着的搭便车、攀交“斯蒂尔”商标的成心,该行为足以引人误以为该公司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络,形成商场的混杂,故应确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补偿数额,原告建议被告侵权歹意显着,恳求适用惩罚性补偿,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丢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法院依法定补偿方法确认补偿数额,并考虑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的商场知名度及被告片面差错等要素,酌情确认补偿数额为40万元。

  平行进口,是指在国外出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产品未经商标权人的答应而输入本国,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合法制作并合法运用商标的产品,即正品。

  “商标的最底子价值在于辨认功用,维护商标不是为了维护标识自身,而是为了维护商标标识在产品流通或商业活动中所发挥的功用。”该案一审合议庭审判长顾华说,在平行进口的语境下,尽管或许影响国内经销商的运营,并损坏商标权人对国内外商场的区分,但在确认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回归商规范则的根源,以是否危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或商标功用作为判别规范,而非考量其是否损坏了商标权人树立的国内外商场秩序。假如平行进口没有危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商标的功用,依据商标权力竭尽准则,商标权人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售出后别人再行出售的,无需得到商标权人的答应,则该行为并不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反之则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商标权人因其MS250油锯不符合我国有关排放规范,已在国内停售,顾客在购买到不符合我国排放规范的MS250油锯后,或许对产品发生负面点评,一起被告对涉案产品进行了部分拆开并磨除了汽缸等处的序列号后从头拼装,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亦会遭到必定的丢失。据此,应确认被告公司的行为危害了原告商标的质量保证功用及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本文为汹涌号作者或组织在汹涌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组织观念,不代表汹涌新闻的观念或态度,汹涌新闻仅供给信息发布渠道。请求汹涌号请用电脑拜访。

上一篇:我国现已成为全球锂电园林东西重要的产业基地       下一篇:品牌排行榜